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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住**镇**路**号,2009年1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的一天晚上,6月中旬一天晚上、6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三次在华蓥市**镇**路**号住房二楼的卧室内容留侯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20年6月25日晚上、6月26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两次在华蓥市**镇**路**号住房二楼的卧室内容留王某某、钟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吸毒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王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杨某某的前科记录及释放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共计5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赞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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