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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某某**镇**村**组,现住宣某某**镇**栋**单元**室。因赌博,于2011年4月21日被宣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9月6日被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6月17日至2019年9月23日,在宣某某**镇**栋**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前后四次容留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梁某某、朱某某、李某丙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农历6月17日下午,在**室卧室内,杨某某为庆祝自己生日容留并与梁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朱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9月初某天,在**室卧室内,杨某某容留并与李某甲、陈某某、朱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9月14日,杨某某为庆贺搬入安置点住处,在**室卧室内,容留并与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朱某某吸食冰毒。

4.2019年9月23日,在**室卧室内,杨某某容留并与陈某某、李某丙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宣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002)宣刑初字第47号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朱某某、黄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宣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并参与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对本院量刑建议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丁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549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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