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某某**镇**村*组,住**镇**路**号**幢**号门市。2012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由天府新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的一天下午, 在杨某某居住的仁某某**镇**路**号**小区**幢**号门市内,杨某某和陈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
2、2020年4月的一天下午, 在杨某某居住的仁某某**镇**路**号**小区**幢**号门市内,杨某某同徐某某、刘某、孟某、王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
2020年8月5日杨某某主动交待了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君良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仁某某看守所,电话:13980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