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刑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乡宁县**镇**村,现住乡宁县**镇**村,务工。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乡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乡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乡宁县**镇**厂附近,容留郭某某(已行政处罚)、刘某某(已行政处罚)、王某某(在逃)三人在自己车内吸食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公安民警当场在刘某某袜子内扣押的土黄色粉末净重0.05克。经鉴定:该土黄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量笔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刘某某、郭某某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其车内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军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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