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逮捕。杨某某曾于2012年6月19日犯故意伤害罪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和证人梁某某是吸毒人员。杨某某先后容留梁某某在其位于吴川市**镇**村**号**房三楼大厅内吸食毒品冰毒四次,分别是:
2019年9月1日上午9时许,杨某某向他人购买350元毒品冰毒,然后微信联系梁某某来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9月3日上午10时左右,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杨某某说他已购买到毒品冰毒,杨某某便叫梁某某过来其家,和梁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9月5日上午9时许,杨某某向他人购买350元毒品冰毒,然后微信联系梁某某来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9月7日上午9时许,杨某某向他人购买350元毒品冰毒,然后微信联系梁某某来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7.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有前科劣迹,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颖娴
2020年3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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