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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受贿案)_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略检公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69********,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住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街道**路**房,现任西乡县人民政府**、**党组**、**。其中1991年8月在西乡县工商局工作,1996年1月任西乡县政府办公室秘书股**,2001年7月任西乡县县委办公室**,2003年6月任西乡县古城镇委员会**、古城镇人民政府**,2007年8月任西乡县沙河镇党委**、沙河镇人民政府**,2008年3月任西乡县沙河镇党委**,2012年3月任西乡县人民政府**、西乡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2015年4月任西乡县卫生与计划生育**,2016年9月当选为中共西乡县第十五届委员会**,2017年1月当选为政协西乡县第十三届委员会**,2017年3月至今任西乡县人民政府**、**党组**、**。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略阳县监察**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杨某某先后利用其担任西乡县**局**、西乡县*甲党组**、**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西安**标识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人民币18万元。

2013年初,沈某某从西乡县**局承揽了西乡县白龙塘镇人口文化园工程和西乡县桑园镇火地沟人口文化园工程。2013年4月左右,沈某某为了感谢杨某某让其承揽上述工程并希望及时结算工程款,在西乡县金山宾馆自己居住的房间内送给杨某某人民币4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后杨某某及时拨付了工程款。

2013年6月,沈某某从西乡县**局承揽了西乡县沙河镇男儿坝移民搬迁点人口文化园工程。2013年7月左右,沈某某为了感谢杨某某让其承揽该工程并希望及时结算工程款,在西乡县永亮商务酒店自己居住的房间内送给杨某某人民币3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后杨某某及时拨付了工程款。

2013年8月,沈某某从西乡县**局承揽了西乡县火车站站前广场人口文化园工程。2013年9月左右,沈某某为了感谢杨某某让其承揽该工程并希望及时支付工程款,在西乡县精品酒店自己居住的房间内送给杨某某人民币3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后杨某某及时拨付了工程款。

2014年7月,沈某某从西乡县**局承揽了西乡县杨河镇高土坝人口文化园工程和私渡镇人口文化园工程。2014年7月,沈某某为了感谢杨某某让其承揽上述工程并希望及时结算工程款,在杨某某位于西乡县莲花北路的家中送给杨某某人民币3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后杨某某及时拨付了工程款。

2014年10月,沈某某从西乡县**局承揽了五里坝人口文化园工程。2014年10月,沈某某为了感谢杨某某让其承揽该工程并希望及时结算工程款,在西乡县金元酒店自己居住的房间内送给杨某某人民币2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后杨某某及时拨付了工程款。

2016年6月,沈某某从西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承揽了西乡县樱桃沟健康主题公园工程。2016年12月,沈某某为了感谢杨某某让其承揽该工程并希望及时结算工程款,在西乡县金山酒店自己居住的房间内送给杨某某人民币3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后杨某某及时拨付了工程款。

2008年至2019年,杨某某先后利用其担任西乡县沙河镇党委**、西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办公室**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西乡县**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甲人民币5.5万元。

2008年,朱某甲在西乡县沙河镇辖区内采砂。2008年5月,朱某甲为了和杨某某搞好关系,在杨某某位于西乡县沙河镇办公楼的办公室送给杨某某人民币0.5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2018年1月,朱某甲约杨某某在其位于西乡县城南办事处桥房村的月亮湾老家吃饭。朱某甲为了和杨某某搞好关系,便于以后通过杨某某联系西乡县**,在其月亮湾老家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2018年11月,朱某甲约杨某某和时任汉中市水土保持总站站长赵某甲等人在其月亮湾老家打牌,朱某甲为了和杨某某搞好关系,在打牌开始前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万元,打牌过程中朱某甲又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万元,两次共计送给杨某某2万元,杨某某均予以收受。

2019年2月,朱某甲约杨某某在其位于西乡县城南办事处桥房村的月亮湾老家吃饭。朱某甲为了和杨某某搞好关系,便于以后通过杨某某联系西乡县**,在其月亮湾老家游泳池旁边的路上送给杨某某2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2014年至2018年,杨某某先后利用其担任西乡县**局**、西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汉中**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甲人民币5万元。

2014年春节前,崔某甲为了感谢杨某某让其承揽西乡县**局计生宣传品印刷业务并想继续承揽西乡县**局的其他印刷业务,在杨某某位于西乡县政府办公楼的办公室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2014年4月,崔某甲承揽了西乡县**局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手册》、《单独两孩政策》折页和《城市优惠政策》折页印刷业务;2014年5月,崔某甲承揽了西乡县**局的《妇女常见病知识手册》印刷业务;2014年11月,崔某甲承揽了西乡县**局的计生宣传毛巾印制业务;2014年12月,崔某甲承揽了西乡县**局的计生宣传历书印刷业务。

2015年2月,崔某甲为了感谢杨某某让其承揽西乡县**局的计生宣传印刷业务,并希望在机构改革之后继续承揽计生宣传印刷业务,在杨某某位于西乡县政府办公楼的办公室送给杨某某人民币2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2018年8月,崔某甲承揽了西乡县应急办(政府办)的《公众应急手册》印刷业务。2018年底,崔某甲为了感谢杨某某让其承揽《公众应急手册》印刷业务并希望杨某某帮其协调扩展印刷业务,在杨某某位于西乡县政府办的办公室送给杨某某人民币2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2009年至2011年,杨某某利用其担任西乡县沙河镇党委**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西乡县**花木盆景园负责人郭某某人民币4万元。

2007年12月,郭某某承揽了西乡县沙河镇分水岭绿化工程,并于2008年8月顺利结算了该工程的工程款。2009年4月,郭某某为了感谢杨某某为其及时拨付沙河镇分水岭绿化工程的工程款,并且希望继续承揽西乡县沙河镇316国道沿线绿化工程,在杨某某位于西乡县沙河镇政府办公楼二楼的办公室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在杨某某的帮助下,郭某某顺利承揽了沙河镇316国道绿化工程。

2010年春节前,郭某某为了感谢杨某某让其承揽沙河镇316国道绿化工程并希望杨某某能及时拨付工程款,在杨某某位于西乡县沙河镇政府办公楼二楼的办公室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后杨某某及时拨付了工程款。

2010年9月,郭某某为了感谢杨某某让其承揽沙河镇316国道绿化工程并希望杨某某能及时拨付工程款,在西乡县莲花北路杨某某家附近路边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后杨某某及时拨付了工程款。

2011年春节前,郭某某为了感谢杨某某让其承揽沙河镇316国道绿化工程并及时给其拨付工程款,在西乡县莲花北路杨某某家附近自己的车里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2009年至2010年,杨某某利用其担任西乡县沙河镇党委**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西乡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甲人民币2万元。

2009年10月,董某甲为了承揽西乡县沙河镇青岩村村容村貌建设工程,在杨某某位于西乡县沙河镇政府办公楼二楼的办公室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2010年5月,董某甲顺利承揽了青岩村村容村貌建设工程。

2010年春节前,董某甲为了顺利结算青岩村村容村貌建设工程的工程款,在西乡县莲花北路杨某某家中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后杨某某及时拨付了工程款。

2009年至2010年,杨某某利用其担任西乡县沙河镇党委**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西乡县沙河镇七一村何某某人民币2万元。

2009年4月左右,何某某为了承揽西乡县沙河镇七一村通村水泥路工程,在杨某某位于西乡县沙河镇政府办公楼二楼的办公室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2009年6月,何某某以西乡**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揽了七一村通村水泥路工程。

2010年3月左右,何某某为了感谢杨某某让其承揽七一村通村水泥路工程并希望杨某某能及时拨付工程款,在西乡县莲花北路杨某某家附近路边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后杨某某及时拨付了工程款。

2013年,杨某某利用其担任西乡县**局**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西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13年9月,汪某某为了承揽西乡县**局的《人口文化画册》设计及印刷业务并顺利结算费用,在其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国贸大厦18楼的办公室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2013年9月26日,汪某某的西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顺利承揽了该《人口文化画册》的设计及印刷业务,画册印刷结束后,杨某某及时结付了设计印刷费用。

综上,2008年至2019年,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沈某某、朱某甲、崔某甲、郭某某、董某甲、何某某、汪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37.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支出。

杨某某在略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并已全额退缴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函、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留置决定书、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杨某某任职文件、转账汇款凭证、收款收据、相关工程购销业务合同、会计凭证、发票等;2.证人赵某乙、章某某、沈某某、王某某、朱某甲、赵某甲、佃光辉、崔某甲、程某某、刘某甲、崔某乙、刘某乙、魏某某、郭某某、谯丽、徐某某、胡某某、刘某丙、张某某、董某乙、吴某某、董某甲、何某某、朱某乙、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沈某某、朱某甲等七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7.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略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凡

代检察员:闫华、刘竹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略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至略阳县监察委员会专户。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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