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简单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07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江源区**镇**街**委**组。住白山市江源区**镇**号**自建房19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14时许,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矿向**镇政府方向行驶,在行驶至**镇砖厂时被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0.84mg/100ml,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鉴定委托书;
2.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军霞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