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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户籍所在地秦某某市抚宁区**乡**村**号。2011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9月24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1时许, 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CM****小型轿车,行驶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上海道与江苏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某某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检材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30.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等。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毓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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