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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23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5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鄂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至7月25日,被告人汪某某在本市鄂城区多次向吸毒人员邵某甲、江某某、徐某某、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共397颗,计37.715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3日至7月23日,被告人汪某某在本市**小区地下车库与**酒店附近,21次向吸毒人员邵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共230颗,计21.85克。

2.同年5月5日至7月25日,被告人汪某某在本市**大道20次向吸毒人员江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共97颗,计9.215克。

3.同年5月7日至5月16日,被告人汪某某在本市**路附近和与**酒店附近,9次向吸毒人员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共50颗,计4.75克。

4.同年7月8日至7月25日,被告人汪某某在本市**街和**路**酒店附近,6次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共20颗,计1.9克。

2019年7月25日,公安机关抓获吸毒人员李某某,并从其身上搜出从被告人汪某某处购买的可疑红色药片2颗。经鉴定,上述2颗可疑红色药片均含甲基苯丙胺的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及称重照片、取样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结果、证人邵某甲、江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的微信账号信息与转账记录、被告人汪某某的通话记录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邵某甲、江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邵某乙的证言;3.鄂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4.证人邵某甲、江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邵某乙的辨认笔录;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向他人贩卖,计37.71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洁琼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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