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杨**,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号,现住瑞金市**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晚上,被告人杨**醉酒驾驶赣******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瑞金市323国道零公里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5mg/100ml。当晚,杨**被传唤至瑞金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海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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