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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0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市******宿舍(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0时50分,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西门车站向南门小十字街方向行驶,行驶至一环路烈士陵园附近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对方报警后杨某某在现场等待。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6mg/100ml。经认定,杨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其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香香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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