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73********,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石象湖一朋友家里饮酒后由朋友送回至蒲江县**镇**街家中。22时许,杨某某离开自己的家并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蒲江县**街由蒲江县人民医院后门方向往河西路方向倒车至蒲江县**街**号外路段处时,与后方由蒲某某停放在此的川A*****号小型轿车相撞,川A*****号小型轿车又与由潘某某停放在此川A*****号微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无人受伤的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0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部分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金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