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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号二轮摩托车从县城新世纪商贸广场往C区方向行驶,行至绥江县**道**段县工会门前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案发时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1.3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李某某、邵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堪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朱  敏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侯审于绥江县**镇**村委会**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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