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住浙江省龙港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213mg/100ml)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从龙港市新渡路365号出发往龙港市礼品城方向行驶。当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途经龙港市沿江西路379号时,被龙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葵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89687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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