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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001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绥中县****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小型面包车在****前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93.95mg/ 100ml,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前科劣迹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秦公司鉴[2020]毒鉴字第0366号《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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