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队**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村**幢**单元**室。2010年6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6年8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并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0时4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未悬挂车牌的两轮摩托车由三元区下洋往城关方向行驶,行驶至海关路口地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2020年7月17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58mg/100ml,系醉酒状态。2020年7月20日,经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被查获时驾驶的未悬挂车牌的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中的两轮摩托车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义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提取血样照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嫌疑人信息表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血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属性及类型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素琴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村**幢**单元**室。(联系方式:1350757****)。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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