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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居住地龙山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由龙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家中吃饭时喝了三两多白酒,20时许,杨某某驾驶自己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兴隆街向桶车方向行驶,于20时45分行驶至**洞村2组24号前县道公路路段时将行人阳某某、彭某某撞到致伤。经群众报警,龙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现场出警后,对杨某某提取血液并送检。2019年4月28日,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出杨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0.39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5月7日,龙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20年6月11日,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彭某某损伤致右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构成轻伤一级,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致面部皮肤创伤缝合瘢痕累计13.7厘米构成轻伤一级。阳某某损伤致左耳部创伤缝合瘢痕达4.1厘米,构成轻微伤。

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配合交警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病历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阳某某、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文

2020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在龙山县兴隆街道白岩洞村2组23号,联系电话1807433****、177743636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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