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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冀T*****号报废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深州市**路与**大街交叉口时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8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了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暘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居住于深州市深州镇**村**号。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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