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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9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2017年12月29日因犯赌博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02时5分,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冀T*****号轿车沿**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广场时被交警检查,被告人杨某某拒不配合被破窗强检。经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87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暘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深州市**镇**村。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电子卷宗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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