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3时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冀FAZ6**二轮摩托车沿神西线自西向东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村**纸业门前时,与自公路南侧向北上路掉头的李某某驾驶冀FJ33**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杨某某受伤。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某、李某某承担同等责任。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7mg/100ml。
2019年7月12日,被害人李某某对杨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杨某某任何刑事及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破案经过等;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检验记录;6、视听资料:抽血视频、现场勘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刘文春
检察员:韩文艳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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