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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362102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小组**号,务农。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害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21021968********,户籍地瑞金市**乡**村**小组**号,因本案受伤。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淮海牌”三轮电动车从瑞金市日东乡贡潭村沿云合公路往叶坪乡合龙村方向行驶。16时30分许,行驶至叶坪乡均田村十字路口路段左转弯时,遇李某某驾驶赣B713G9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刘某某由西往东行驶而来,两车在道路交叉路口中心位置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杨某某驾车逃离,被张某某(刘某某女婿)等人拦停后报警,后被民警现场传唤归案。经查询,杨某某未办理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车辆属无牌证车辆。2019年12月12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6.7mg/100ml,瑞金市公安局于当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决定。2019年12月16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驾驶的淮海牌三轮车属于机动车。2020年1月6日,经瑞金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1月20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暂定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血液浓度鉴定意见、车辆属性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驾驶的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致一人轻伤二级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跃滨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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