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灌云县**镇**路**号,住灌云县**镇**路**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苏GY****号小型汽车,沿灌云县伊山镇向阳大桥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遇同向行驶葛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GS****车辆发生剐蹭,造成两车损坏,造成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驾车逃逸。同日经民警布控,将在其所驾驶车辆内睡觉的杨某某抓获并提取其血样备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45mg/100ml。该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葛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新华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073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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