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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6********,汉族,大专文化,房产销售,现住址:南宁市良庆区**街**巷**号(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W号小型轿车去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与银海大道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提取血样检测,被告人杨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2.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警情详情打印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乙醇定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血样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乔尚鹏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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