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63********,汉族,文化程度专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院**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45****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凤凰城大道出凤凰城东门商业街北79米处时,碰撞道路水泥护栏分隔带,致使水泥护栏的石头撞到由陈某某驾驶的粤A7D****号牌小型汽车和彭某某驾驶的粤A95****号牌小型汽车,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67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执法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金玲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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