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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8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5********,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居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3时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鲁******的灰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光市尧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尧河路南范村村内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在交通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学亭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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