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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泰来县**镇**村**组,住吉林市船营区**园**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1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吉B****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船营区无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生街鑫兴馨苑南门西侧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00.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结果单、常住人口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查获经过、前科查询等;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明月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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