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5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车牌号为粤KQ****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G228线6389KM 550M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杨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247.2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 、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景荣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5011****。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视频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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