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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大道**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3月1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3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00时37分,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贵D****7号小型越野客车从铜仁市碧江区北门灯控路口沿环北路往便水门路口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铜仁市环北路北门灯控路口南50米(环北办事处蓝波湾路段)处时,该车前部与同车道前方为让行通过人行道的行人采取刹车制动由被害人杨某乙驾驶的贵D****8号小型轿车车身后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对杨某甲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后将被告人杨某甲带至铜仁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备份送检。2019年1月3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杨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9.08mg/100mL。2020年1月17日,经铜仁市公安局必将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昌学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585871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起诉书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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