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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公开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现住辽宁省灯塔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灯塔市支行营业厅申请办理了该行卡号为41352100******“环球旅行白金卡”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2018年8月4日杨某某最后一笔消费3999元后,杨某某未能按期偿还透支款,于2018年10月5日进入中国工商银行属地催收系统,形成不良。中国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于2018年10月份开始,采取短信、电话、上门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始终联系不上杨某某,预留电话1594193****始终处于空号状态;预留店铺佟二堡香港时代广场四层上海路421A已经关闭;预留住址灯塔市佟二堡鑫盛小区5号6-201,没有找到杨某某。截止到2020年9月,杨某某累计透支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本金79146元,利息38099.29元,本息共计117245.29元,超期三个月以上。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经灯塔市公安局传唤到案。2020年11月3日,杨某某将所欠工商银行的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报案材料、情况说明、银行信用卡消费流水、银行信用卡催收记录表、工商银行还款凭证、谅解书;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宁

检察官助理:王仲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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