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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2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号。2019年7月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3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屈某某等人一同来到本市**区**路**店吃饭,后杨某某趁其使用屈某某信用卡买单之际,私自提升屈某某信用卡额度,刷卡套现2.2万元并逃匿。2019年7月1日,杨某某被抓获。案发后,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尤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已退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被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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