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二部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73********,回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将京K****2车辆(投保于太平洋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杨某某)送至便民维修站修理,伙同李某某(已判决)意图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2016年12月14日,李某某伙同殷某某(已判决)伪造京K****2车与京N****7车在顺义区白马路与右堤路交汇处发生保险事故。杨某某于同年12月23日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太平洋保险公司于同年12月26日向杨某某银行账号支付保险理赔款23255元,杨某某于同日向李某某账户转账23255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小额人伤案件快速处理确认书、车损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李某某、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雪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散材料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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