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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05时30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甘A*****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沿兰渝线由西向东西向东行驶至437公里+700米(陇南市武都区**村陇南市武都区钟楼滩灰崖子村)路段时与同方向刘某驾驶的电动“福田五星”牌证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无责任。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10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宏铂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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