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8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新疆**市**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2:2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川BN****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市**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公里**米前路段时,追尾前方同方向由当事人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F****号三轮摩托车(载有乘车人黄某某、郭某某,车辆已注销),停驶在该路段准备左转弯掉头时相碰,致当事人李某某、乘车人黄某某、郭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乘车人黄某某、郭某某被送至阿克苏地区**人民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阿克苏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黄某某、郭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法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检察官助理:古力扎尔·阿布力孜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39839****
2. 侦查卷一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两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套,光盘两张。
3.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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