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满族,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2000********,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乡**村**组**号,现住金沙县**园区**公司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4日由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金沙县鼓场街道往金沙县工业园区方向行驶,18时20分许行驶至民兴街道金民社区路段时,撞倒横穿道路的行人刘某某,后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20年5月11日经金沙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金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过错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其在发生事故后驾驶车辆逃逸现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是造成事故的一定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疾病诊断证明书等:2.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3.鉴定意见: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证人证言:吕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供述: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某某

检察官助理:龙某某

      2020年927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