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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预备党员,系湖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钟某某**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鄂H****9小轿车,载胡某甲、孟某某、彭某某沿郢中镇莫愁湖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北湖垃圾中转站弯道路段时,因车速过快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入路外树林中,与树木及垃圾站外墙相撞,造成胡某甲当场死亡及杨某某、孟某某、彭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909mg/mL;死者胡某甲因车祸致颅脑损伤导致脑功能障碍死亡;孟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在此事故中,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甲、孟某某、彭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杨某某赔偿了死者近亲属及伤者的全部经济损失,己取得死者近亲属及伤者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中止告知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火化及销户证明、赔偿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杨某某驾驶证复印件、杨某某的病情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杨某某专利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彭某某、孟某某、胡某乙的证言;3. 钟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 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琳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87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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