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余某某,女,殁年72岁,四川省简阳市**乡人。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5时02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川******轻型厢式货车在简阳市螺简线(318国道-五合场)31km+400m路段普安邮政银行外人行道上倒车时,与车右侧行人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被害人余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于2019年12月1日08时39分许经医治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后腹膜巨大血肿,失血性休克,重度失血性贫血,左侧胫骨上段骨折后,在自身冠心病、慢阻肺疾病的基础上,继发低蛋白血症,电解质代谢紊乱,肺部感染后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其损伤为主要原因,自身疾病为辅因。
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余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查,被告人杨某某持有B2D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余某某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谅解书以及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操作不当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研
检察官助理:容易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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