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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6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村**栋**室(住所地同),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6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燃油摩托车沿合裕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茂林路交叉口违反信号灯通行,遇被害人杨某某沿合裕路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正面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撞,致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被害人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20日死亡。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被害人死亡证明、120急救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谅解书等。

2.​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4.​ 现场勘查笔录。

5.​ 鉴定意见(被害人死因、涉案车辆相关检测、车速鉴定等)。

6.​ 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燃油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健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363551****)。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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