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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镇**坊村**坊**号,现住福建省邵武市**路**宿舍楼**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闽******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挂)沿国道316线邵武往顺昌方向行驶,途径国道316线364公里400米路段,在超越前方车辆时未注意安全,与对向行驶肖某某驾驶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肖某某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血样及涉案车辆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及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6.视频监控;

7.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95067****。

2._侦查卷一册(光盘二张)、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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