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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王某甲贩卖毒品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96********,汉族,大专文化,**业务员(自报),户籍在本市青浦区**镇**路**弄**号**室,暂住山东省青岛市**区**路**号**公寓**室。2015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72000********,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青岛市**学校学生,户籍在山东省海阳市**路**号**号楼**单元**号,暂住山东省青岛市**区**路**号**公寓**室

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1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12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1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99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经与老某某微信联系,约定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老某某出售大麻叶,后将1.07克大麻叶通过顺丰快递寄往约定地点本市杨某某**路**号**公寓。次日,老某某至上址收取毒品时被民警查获。现经鉴定:上述大麻叶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2020121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分别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购毒人员老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98日,微信好友“独某某”在微信聊天中向其兜售大麻,并于99日约定以500元的价格交易一小包约5克大麻,其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了500元,对方当日以顺丰快递将毒品发至其指定的地点。910日,其在民警控制下收取上述快递包裹,在其中的首饰盒底发现了上述大麻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910日,其将派送的一个包装完好的顺丰快递送至本市杨某某**路**号**公寓,民警检查该收件人为老某某的快递,发现内有一包烟丝状的东西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证实民警分别在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处查获两人的手机;在购毒人员老某某处查获装有涉案大麻的快递包裹等

4.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快递信息截图照片等,证实从被告人王某甲和购毒人员老某某的手机中提取的毒品交易微信聊天记录和快递运单详情;从被告人杨某某手机中提取其支付宝收取毒资500元的情况

5.毒品称量笔录、照片、计量质量检定证书、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证实上述涉案毒品经称量,净重1.07克,从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已予以收缴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海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的到案经过

7.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对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贩卖毒品大麻叶1.0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夷  嵘

检察官助理 鲁  翡

 

2021120

 

 

附件:1. 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说明书》各二份

5.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官振鸣,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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