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7月29日被社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社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7月23日被社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社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董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社旗县苗店镇张营村杨湾自然村东侧,水塘内林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情况下,联系被告人杨某某卖树。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上述林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仍介绍王某某、史某某等人(均已判决)以16000元的价格买下后予以砍伐并以20000余元的价格卖给苗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被伐林木共计287株(其中杨树273棵,杂树14棵),立木蓄积为50.041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查等笔录;3.鉴定意见书;4.证人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 卓
助理检察员:张宏哲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均住河南省社旗县**镇*****。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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