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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向某某等四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铁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住咸阳市泾阳县**镇**苑**楼**室。2013年9月27日因盗窃罪被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202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0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西安市临潼区******1994年因盗窃罪被临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1996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27日因盗窃罪被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2016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5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住咸阳市泾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住咸阳市三原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李芳珍、颜晓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向某某、杨某某驾驶陕A3****轿车窜至西安市蓝田县境内宁西铁路下南坪隧道,用携带的剪线钳等工具将该隧道内西侧直放站引入电缆(津成牌YJV22-1KV/3*35平方毫米低压铜缆)切断盗走,并于次日6时许将被盗电缆销赃给收购废品的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明知电缆可能为盗赃物情况下仍以6000余元予以收购;当日8时许王某某又将该电缆转销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明知该电缆线来路不正,仍对该电缆予以收购,同年5月2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甲家中将被盗电缆查获。经现场勘查,被盗电缆线总长279米;后经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6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使用头灯、剪线钳等物证照片、被告人手机等;

2.书证: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被盗电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3.证人梁某某、刘某某、关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向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有企业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明知所收购物品为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杨某某二人共同实施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共同犯罪,但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向某某、杨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张卫新

检察官助理:段  阳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手机4部、网络硬盘录像机1台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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