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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一年三个月,因其系两名未成年人子女的唯一抚养人,未予收监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两名未成年人子女的唯一抚养人)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于2020年3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新青路181号马路边以200元的价格向谢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颗,交易完成后被警察当场查获,同时民警在杨某某身上查获蓝色塑料袋装好的麻古一袋、一个球形透明容器装好的冰毒、一个长方体形状的透明塑料盒里的冰毒四小包。经鉴定、称重,查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7.2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称重笔录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 军

检察官助理 夏宁静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62318****);

2.案卷材料两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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