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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Comments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3********,汉族,初中文化,江苏**公司涟水县**项目负责人,住淮安市市辖区**路办事处**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9********,汉族,初中文化,江苏**公司涟水县**项目安全员,住淮安市市辖区**路办事处**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江苏**公司任命被告人李某甲为其公司分包的涟水县**项目的全权负责人,并在总包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议书中明确被告人李某乙为安全工作联系人。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负责涟水县**项目施工过程中,先后于2020年1月5日、3月15日,收到总包单位**公司涟水县**项目部下发的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理单位**公司涟水县**项目部下发的监理通知单(安全类),但均未按照整改要求,依照《建设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强制性规定进行整改。

2020年3月16日15时40分许,木工杂工周某某在根据工作安排对**楼3-5层清理现场模板、木枋过程中,从5层楼面室内风管井口坠落至一层室内地面,当场死亡。

经涟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周某某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腹腔多脏器破裂出血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所在公司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检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作为涟水县**项目的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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