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刘某、傅某、樊某某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分八次以人民币数百元不等的价格向刘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6月12日至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分五次以人民币数百元不等的价格向樊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1月22日下午和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分二次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傅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1月29日,民警在泸州市龙马潭区**街道思琪商务宾馆218号房间检查时发现吸毒工具,随后民警通过蹲守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19.45克(俗称“麻古丸”,共计203颗)、疑似甲基苯丙胺8.05克(俗称“冰毒”,共计13袋)。民警在218房间内检查时先后挡获了前来找被告人杨某某购买毒品的刘某、汤某某、傅某、樊某某等人,其中刘某、汤某某、傅某已转款300元给被告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绍伟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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