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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诈骗、职务侵占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445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咖啡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员,住江苏省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附**号)。被告人杨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多次以南京**咖啡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员的身份骗取他人信任后,以出售咖啡机、磨豆机以及饮品原料为由,诈骗他人钱款。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5日至9月8日,被告人杨某先后以向被害人徐某甲出售冰沙机、煮茶机、饮品原料等物品为由,骗取徐某甲人民币共计23130元;

2.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杨某以向被害人杨某某出售制冰机和煮茶机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6500元;

3.2019年8月28日至8月30日,被告人杨某以向被害人倪某某越出售磨豆机为由,骗取倪某某人民12000元;

4.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杨某以向被害人严某某出售咖啡机为由,骗取严某某人民币4500元;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以向被害人严某某出售咖啡机为由,骗取严某某人民币3000元;

5.2019年9月1日至9月3日,被告人杨某以向被害人魏某某出售咖啡机和磨豆机为由,骗取魏某某人民币4500元;

6.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杨某以向被害人尹某某出售咖啡机为由,骗取尹某某人民币24000元;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杨某以向被害人尹某某出售磨豆机为由,骗取尹某某人民币10000元和二手磨豆机一台;

7.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杨某以向被害人陈某甲出售咖啡机和磨豆机为由,骗取陈某甲人民币28000元;

8.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杨某以向被害人徐某乙出售咖啡机和磨豆机为由,骗取徐某乙人民币14000元;

9.2019年9月14日至9月17日,被告人杨某以向被害人马某某出售咖啡机为由,骗取马某某人民币27000元;

10.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杨某以向被害人陈某乙出售磨豆机为由,骗取陈某乙人民币7000元;

11.2019年9月22日至9月26日,被告人杨某先后以向被害人于某某出售磨豆机、咖啡机为由,骗取于某某人民币共计42000元;

12.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杨某以向被害人崔某某出售咖啡机为由,骗取崔某某人民币26000元;

13.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杨某以向被害人张某某出售咖啡机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8000元;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以向被害人张某某出售磨豆机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5000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诈骗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44630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杨某在南京**咖啡贸易有限公司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杨某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案发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黄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陈某甲、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检查、辨认笔录。

(二)职务侵占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杨某作为南京**咖啡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对外出售公司的货物后,多次将客户转账的货款占为己有,所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和偿还欠款。经审查,被告人杨某侵占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245931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杨某在南京**咖啡贸易有限公司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杨某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案发到案经过、销售出货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晓燕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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