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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陈某某运输毒品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2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路**支路**号**单元**。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2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陈某某运输毒品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某、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沈凤鸽、刘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邀约其到重庆购买毒品,后杨某向杨某某(音,真实身份未查明)联系购买毒品。同日17时许,杨某驾驶渝A3****号皮卡车与陈某某一起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某某家中并由陈某某支付价款后取得毒品,杨某将毒品放置于渝A3****号皮卡车油箱盖内,二人驾车返回丰都,当车辆行驶至重庆高速公路丰都收费站时被丰都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从车辆油箱盖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11.76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一包(净重1.87克)。经鉴定,上述疑似甲基苯丙胺和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重庆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发票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20]2321号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才华

检察官助理梁译元

2020年10月21

                                                     

附件:1.被告人杨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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