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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2********,白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组。2018年7月26日,因犯非法出售、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剑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9日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超载驾驶云******号海福龙牌轻型自卸货车,从兰坪县通甸镇驶往通甸八十一方向。10时15分许,当车行驶至通甸线K7+700米处时,与行人杨某甲发生碾压,造成行人杨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处理,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杨某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李某某、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超载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婧

检察官助理:和生丽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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