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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1120号 

  被告人杨某某(自报),男,1971年**月**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乡**。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13日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到苍南县灵溪镇南鹤路149号,通过溜门的方式进入该民房内三楼前间,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际,盗走其放置于床头柜的一只手提包,手提包内有一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523元)、一条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4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聪聪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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