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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柳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杨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5********,汉族,小学肄业,农村居民,现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0月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1997年5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0月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1999年6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0年12月刑满释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10月29日被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执行期满于2018年11月28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柳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0********,汉族,中专文化,城镇居民,现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31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8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7月2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昭,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6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城镇居民,现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5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7月2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杨某、黄昭、柳某某被岳池县公安局抓获到案。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黄昭、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贩卖冰毒给蒲某某2次,共计17克;贩卖冰毒给黄昭2次,共计7.3克;贩卖冰毒给柳某某1次,共计7克。被告人柳某某通过王某某贩卖冰毒给黄某某1次,重0.32克;贩卖给周某某1次,约0.2克。被告人黄昭贩卖冰毒给王某某1次,约0.4克。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岳池县北城乡耿家店村3组铁路桥的桥洞处以1000元的价格将7克冰毒贩卖给蒲某某。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岳池县北城乡耿家店村3组的公路边以2000元的价格将重约10克的冰毒贩卖给蒲某某。

2019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在岳池县**镇**街**号黄昭的家中以1000元的价格将重约2.3克的冰毒贩卖给黄昭;2019年5月26日晚上,被告人杨某在岳池县九龙镇岳中校斜对面财富中心路口以1800元的价格将重约5克的冰毒贩卖给黄昭。

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在岳池县九龙镇岳中校门口柳某某家楼下以3000元的价格将重约7克的冰毒贩卖给柳某某。

2019年4月27日中午,被告人黄昭在岳池县**镇**街**号自己的家中以300元的价格将重约0.4克的冰毒贩卖给王某某。

2019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柳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岳池县九龙镇“**”小区大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黄某某时,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晶体状冰毒疑似物1包。经电子天平秤重净重0.32克;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白色晶体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6月中旬的一个中午,被告人柳某某在岳池县**小学门口拿到杨某给的一小包重约0.2克的冰毒后,到岳池县九龙镇银城中路**小区大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该包冰毒贩卖给周某某。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柳某某、黄昭被岳池县公安局抓获到案。被告人柳某某被抓获时,公安机关当场从其出租屋内查获白色晶体状物1包、红色固体毒品疑似物1包。经电子天平秤重净重分别为6.7克、0.04克;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白色晶体状物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固体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毒品会危害他人身体健康,而多次向他人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的规定。被告人柳某某、黄昭明知是毒品会危害他人身体健康,而向他人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黄昭、柳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昭、柳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后,又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昭、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昭、柳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昭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岚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黄昭现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被告人柳某某被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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