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杨凤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06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萝北县**镇**楼**号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萝北县**林场)。1984年4月12日因盗窃罪被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2月1日因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同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3月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萝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凤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杨凤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5月,被告人杨凤某通过微信与鹤岗市居民肖某某联系,以每克人民币40元,总价格人民币2000元,向肖某某出售熊胆1个。
2. 2019年7月,被告人杨凤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鹤北林业局居民陈某某出售梅花鹿鹿胎1个。
3. 2020年3月2日,萝北县公安局在杨凤某租用的冷库内查获其尚未卖出的大量野生保护动物冻体。其中鸳鸯冻体10个、鹰冻体2个、大雁冻体2个、马鹿上颌冻体15个,经鉴定:鸳鸯冻体为雁形目鸭科鸳鸯、鹰冻体1只为隼形目鹰科普通鵟,另1只为鸮形目鸱鸮科长尾林鸮、大雁冻体为雁形目鸭科白额雁,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马鹿上颌冻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制品。
经侦查被告人杨凤某于2020年3月2日在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凤某户籍证明、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黑龙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刑事判决书、微信记录;
2. 证人张某某、肖某某、范某某、岳某某、石某某、贺某某、孙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任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杨凤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有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杨凤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凤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凤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及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凤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杨凤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霍淑娟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杨凤某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6.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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